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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艳芳 来源:安琪史东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9:01:18 评论数:

根据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经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具有时代的特征,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需要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逐步得到修正。

王著纲举目张,极便初学,然其取材仅限欧战后一部分之新宪法为止,苏联及意大利尚未采入。1949年后,比较宪法概念并没有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中断,而继续以多种形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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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巴路捷斯的另一个译法为伯盖司。其中后两次是作为某作者的书名时使用的,而第一次是在类的意义上使用比较宪法语词的,意思是比较宪法这一类的书籍还没有发现译出的,伯耳这斯的比较宪法著作将很快出版。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们进行比较宪法研究提供了便利。从布戈尔对应的英文,论述的内容及其在著作中的章节位置看,此处的《政治科学与比较宪法》和190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为同一本书。(32)何光远:制宪声中之比较宪法,载《中国新书月报》1931第5期。

1927年郑毓秀的《中国比较宪法论》例言第一项内容为中国宪法至今未定,本书以已成之宪法与欧美各国之宪法,作比较之研究,故定名为中国比较宪法论。此外,《中国宪政史上的关键词》(王人博,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和《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韩大元,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12年版)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接近于概念史。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者认真研究欧美和日本宪法制度和理论,从各个方面探索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解决之道,不断赋予比较宪法概念以新的内涵,具体的学术努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此文的第五章,标题就是‘比较法学。(17)在此期间,一些地方还开办法政讲习所,部分法政讲习所开设的课程也包括比较宪法,如1906年江苏教育总会设立的法政讲习所(18)和1908年福建省法政研究所。《新译界》1906年第2期刊载一篇译文,标题为《论英美德法宪法之成立》,署名为美国拔珥杰思Burgess著,湖北范熙壬译述。高田早苗参与创办东京专门学校,并曾任早稻田大学校长,而且前述巴路捷斯所著《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的日文译者正是高田早苗,该书日文译本的出版时间是1902年。

书中提到巴路捷斯对应的英文为J. W. Burgess。鉴于期刊名称、编译主体、编译地点、编译宗旨,可推知《译书汇编》1901年第6期杂录栏目使用的比较宪法语词是从日文直接翻译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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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上所述,晚清时期,比较宪法语词的出现和反复使用多与译文有关,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中国比较宪法处于起步和模仿阶段,尚不成熟。另外,比较宪法语词出现在报纸期刊刊载的文章中,如1908年8月23日《申报》刊载的文章《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进呈书卷册数》记载进呈的书籍共五种,分别是日本宪政史、欧美各国宪政史略、日本宪法论、比较宪法、议院说明书。此外,《法律学纲领》的落款时间为明治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记,即1901年12月27日,而译成中文并出版的时间是1902年2月。(33)阮毅成:现代法学的特征,载《东方杂志》1945年第9期。

(一)比较宪法语词从日文翻译而来 《译书汇编》由译书汇编社1900年12月在东京创办,被誉为留日学生发行的杂志的始祖。(16)京外学务报告:黔抚咨送贵州法政学堂试办章程,载《学部官报》1907年第26、27期。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比较宪法概念的发展虽未中断,但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比较宪法概念过于意识形态化。(24)如1912年唐士杰《比较共和国宪法》,1912年孙松岭《比较宪法》,1913年王黻炜《比较宪法学》,1913年王宠惠《比较宪法》,1927年郑毓秀《中国比较宪法论》,1927年王世杰《比较宪法》,1930年丁元普《比较宪法》,1931年程树德《比较宪法》,1931年黄公觉《比较宪法》,1933年章友江《比较宪法》,1933年吕复《比较宪法论》,1933年周逸云《比较宪法》,1933年郁嶷《比较宪法讲义》,1933年程树德《宪法历史及比较研究》,1934年汪馥炎《比较宪法纲要》,1934年阮毅成《比较宪法》,1934年费巩《比较宪法》,1936年沈瑞麟《各国宪法之比较》,1936年萨孟武《政治学与比较宪法》,1936年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又如1907年3月21日《申报》广告版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日本学者上杉吉所著《汉译各国比较宪法论》。(19)法政研究所招生,载1908年2月13日《申报》,闽省法政研究所现拟并入法政讲习所,内以郑澹庵太史为经理,另招学生入堂肄习其课程,分西洋历史、国际公法、比较宪法、国法学、经济学、法学通论、民法总则、东语爲八门定期三年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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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罗文干:附录二:司法行政部长罗钧任先生三月二十一日在本校法学院第十教室讲演:我国学法律者之责任,载《社会科学论丛》1934年第1卷第2期。(38)蔡元培1937年12月的演讲我在教育界的经验,载《蔡元培选集》下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5 -1356页。

第一,重视比较宪法理论的本土性。因著者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甚深,于中国古代于宪法之发明均有所援引,这是一般新进作者所不能望其项背。对于宪法上的许多问题,不但要叙述资本主义学者的意见,还要略略介绍社会主义学者的意见。同时,比较宪法语词具有简洁明快、便于使用的特点,便于形成为一种概念。(30)钱端升也认为王世杰《比较宪法》是不以国别而以宪法中的诸个问题为讨论的比较标准的。五、结语 新中国成立后,比较宪法概念并没有因废除六法全书而出现断裂。

对于民国时期的中国来说,宪法的创制和国家的建构有赖于比较法学和比较宪法学的繁荣。萨孟武长期致力于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1936年出版《政治学与比较宪法论》,1943年出版《宪法新论》。

此后的比较宪法著作,如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何华辉的《比较宪法学》(武汉人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光博的《比较宪法纲要》(辽宁人学出版社1990年版),李步云的《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赵树民的《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沈宗灵的《比较宪法》(北京人学出版社2002年版),韩大元的《比较宪法学》(高教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比较宪法概念的内涵将在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反求诸己、推陈出新的过程中日益丰富。

留学日本的有孙松龄、丁元普、程树德、吕复、郁嶷、汪馥炎、萨孟武、郑毓秀,留学法国的有郑毓秀、王世杰、阮毅成,留学美国的有王宠惠、章友江、钱端升、黄公觉,(28)留学英国的有王世杰、费巩,留学德国的有王宠惠,留学苏联的有章友江等。中国古称华夏,有四千余年之历史,岂得妄自菲薄。

还提到,余意‘比较宪法与‘政治学两者讨论的问题,必当严其区别。但1930年前后出版的以比较宪法为主题的著作凸显了中国比较宪法概念的主体性内涵。王世杰注意到,现代一般国家的宪法,大率有一重要部分,规定个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35)并以该书1 /3的篇幅介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民团体权利问题。所以通盘改革,甚为不易,直到王雪艇(王世杰)、周鲠生诸君来任教授后,始组成正式的法科,而学生亦渐去猎官的陋习,引起求学的兴会。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比较宪法 概念史 。(23) 四、民国时期:比较宪法概念的主体性 在1912年清帝逊位和1928年改旗易帜时比较宪法语词并没有停止使用,反而这一时期更多的以比较宪法为题的著作陆续问世,(24)不少公立和私立大学开设比较宪法课程,(25)甚至若干省市检定考试试题将比较宪法单独作为其中的一类,(26)还出现了比较宪法教授的称呼,(27)甚至东吴法学院创办的期刊《法政杂志》分上下两编开辟了比较宪法专号,刊载于1940年第11卷第2期和1941年第11卷第3期,其中还刊载了东吴法学院图书馆馆长喻友信专门为此编辑的比较宪法论文索引。

在其1927年的《比较宪法》自序中明确提出,本书内容的分类,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之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本书将摭述列国宪法上或法律上诸种不同的规定,以及学者间诸种不同的意见,即十数年来吾国中央及各省所曾颁布的宪法或法律,凡足为讨论之资者,亦当述及。(3)参见《万国宪法志》3卷,周逵编译,上海广智书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4)《中国法学》1982年第2期刊文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当议,作者何华辉认为,比较宪法学在我国是一门亟待恢复和重新建立的学科。该文由十位教授联合署名,又称十教授宣言,其中一位是萨孟武。

第三,民族主义之趋势。《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是晚清民国时期出现频率最高的比较宪法著作,在论文和著作中常常被引用,常常出现于各种报纸的广告,且该书在当前中国也有直接的影响,多种宪法著作和论文提及该书,只是译法不同。鉴于当时翻译人名地名多采用音译伯耳这斯和巴路捷斯读音很接近,研究对象均为比较宪法,以及前述的一些事实,可推知伯耳这斯正是巴路捷斯,即将出版的比较宪法著作即《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18)江苏教育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广告,载《申报》1906年12月31日,(科目)政治学、国家学、国法学、比较宪法、行政法、地方自治、法学通论、民法要论、刑法訉论、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学、财政。

这些成员还组成了励志会,是第一个中国留日学生学术团体。此栏目中有关比较宪法的原文作者均非日本学者而是欧美学者,这就意味着欧美学者使用的比较宪法语词是借道日本才传入中国的。

然而吕复对于民国十二年宪典功败垂成深表遗憾,在其1933年的《比较宪法论》凡例中也主张比较宪法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依归,其中第一项内容为本书虽取比较体裁,但一以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宣布之宪法为准以求有所归结。第四,将苏联宪法纳入比较宪法的研究范围。

(3)而欧美社会是宪政的先行者,要立宪,就应向欧美国家学习。(33) 正如孙晓楼1935年所言,我们研究比较法的目的,是希望中国法律上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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